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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1版:每日新闻·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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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典型经济案例之二:
小区健身之争
  案例:某小区被公认为杭州城西优秀住宅小区之一,却因为一个健身苑而引发出一场纷繁复杂的官司。

  为方便小区居民健身,2002年8月,该小区居委会与业委会联合向小区所在的街道提出,在东区11幢南面建设健身苑的申请,当年9月得到批准。小区业委会通过小区网站及公示栏对此告示。2002年底,12件不锈钢健身器材安装完毕。

  就在居民享受着健身苑带来的便利时,住在11幢1、2楼的两位业主认为,业委会在他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安装健身器材,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多次协调未果后,两位业主将健身器上锁。2004年9月,该社区文体协会、业委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以该小区业委会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行政审批手续,而该安装点又确实距离住房太近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并要求拆除健身器材。

  一审判决下发后,矛盾反而愈演愈烈。2005年8月30日,终审判决撤消原审判决,由该小区文体协会、业委会将原12件健身器材保留8件,在两位业主房屋南面外墙7.5米外合理放置。判决书还明确指出:业委会仍需加强对健身苑的管理,包括控制适当的健身时间及对健身人员的管理。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夏德忠律师点评: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就是因为没有处理好相邻关系,好事变得多磨。如果业委会在当初放置健身设施时能充分考虑到邻近业主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及时沟通并做适当调整;而两位业主也能从大局出发尽量给予方便,也许就不会有这样的纠纷,最终还需要通过两级法院的判决来解决。日常生活中此类相邻关系随处可见,一旦处理不好就会产生纠纷甚至引发诉讼。法律是一切行为的准则、是非的标准,但我们在增强自身的权利意识的同时也应加强义务观念,考虑自己的同时,也多想想别人。     本报记者 罗凰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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