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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2版:财富·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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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5月1日起——
有线电视收费实行新标准
  ■本报通讯员 吴佳 本报记者 陈聿敏报道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浙江省物价局了解到,有线电视入网费、基本收视维护费等各项费用,将从5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在本次下发的通知中规定,居民用户的入网费标准为每户300元;非居民用户的入网费按每个接收终端计收,基准价为180元,上浮不超过10%,下浮范围不限。对已收取配套设施建设费或预埋工程费的,不得再向申请安装有线电视的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入网费。此外,居民用户基本收视维护费的具体标准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文件执行;非居民用户按接收终端计收,每个接收终端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居民用户的标准。

  用户申请暂停使用有线电视网络的,暂停期间不得收取基本收视维护费;用户申请恢复使用的,可收取恢复使用费(含材料费),每户30元。居民用户移址时,有线电视服务机构可向申请用户收取移址服务费(含材料费),每户50元。非居民用户的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用户把原户主转为其他户主的,可向要求转户的一方收取转户(改名)手续费,每户每次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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