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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充当黑势力“保护伞”
湖南3公安干警被判刑
  因给当地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充当“保护伞”,湖南新化县公安局3名领导干部近期已被法院一审认定犯徇私枉法罪。

  记者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新化县一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充当“保护伞”的新化县公安局原副局长伍福全、刑侦大队原大队长易俊清、原副大队长曾维洪已于近期被娄底市娄星区法院一审认定犯徇私枉法罪,伍福全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易俊清、曾维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7月3日,新化县一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刘俊勇、廖翔、陈历光、陆月恒等11人采取殴打、捆绑等手段,抢劫了江西省丰城市人漆国明、吕彬清等人财物约8万元。随后,漆国明到新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时任新化县刑侦大队大队长的易俊清安排刑侦一中队接待。同年9月26日,新化县公安局决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由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曾维洪组织指挥破案。当天,曾维洪带领办案民警将涉案人员廖翔抓获。经审讯,廖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被监视居住。

  廖翔被抓后,刘俊勇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委托当时的新化县公安局副局长伍福全的堂侄伍志南去找相关人员说情。伍志南带刘俊勇及廖翔之妻刘某到伍福全家,请求关照廖翔,伍福全答复“我能帮忙的尽量帮忙”。

  此后,伍福全、易俊清、曾维洪在办理这一刑事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的说情或吃请,违反法定程序,对先后被警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廖翔、陈历光、陆月恒等人,或徇情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违规办理解除监视居住转取保候审手续,或徇私仅对犯罪嫌疑人作退赃处理,违法擅自私放涉案在押人犯,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致使刘俊勇、廖翔等人脱离了司法机关的侦控,没有受到追诉而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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