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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8版:每日新闻·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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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本报报道过的大批电缆被盗案
黑手面临法律重惩
本报提醒:盗割路灯电缆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死刑
  ■夏剑 孙燕

  

  去年10月18日,杭州环城北路中河高架桥下的绿化带中,270米左右的路灯电缆被盗,致使该路段大面积停电。偷盗者剥去了电缆的外皮,抽取了里面的铜芯,“打的”逃离现场。

  

  去年10月28日凌晨,环城北路中河高架桥非机动车道转盘处,540米正在使用的观景灯电缆被大力钳剪断,致使该路段大面积停电。

  正当韦某等偷盗者将黑手伸向滨江区的一批电缆时,被当场抓获。

  韦某家住广西,原本来杭打工。初中学历的他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只能在工地上干些粗活,收入微薄。2005年,韦某年届三十,却还是家徒四壁打着光棍。为了摆脱窘境,韦某想到了偷。

  很快,他和在杭的无业人员“江苏”(另案处理)、“河南”(在逃)认识了,他们让韦某一起去偷电缆线卖钱然后平分,韦某从中也分到了千余元。

  近日,他被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批捕。

  法眼点睛

  盗割路灯电缆的行为不是普通的盗窃案件。根据刑法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伤亡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第118条、119条之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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