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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失地农民享受 再就业政策
  ■本报通讯员 任建军 本报记者 林燕

  

  本报讯 再就业优惠政策是我省对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特别扶持政策,现在,失地农民也可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了。新“34条”指出,被征地农民可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

  早在2001年,我省就在义乌、长兴开始了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到去年底,我省已有30个县市开展了城乡统筹就业试点,越来越多的农民工纳入了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与城镇失业人员一样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随着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户籍门槛和限制性政策的逐步破除,“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的实施,我省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的环境正进一步改善。

  新“34条”对我省统筹城乡就业提出了更多实用政策,将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加大扶持力度,即失地农民可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即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和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失地农民中“4050”人员,如经培训后未就业,可给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生活补助。凡用人单位安排失地农民,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其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可获得相应人数的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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