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2001年1月的联合国大会摆上了议事日程。公约于2003年12月9至11日正式签署,2005年12月14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式生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公约内容主要包括:“腐败”的概念、“公职人员”的概念和其他相关的概念,挪用或转用犯罪、财产非法增加罪、贿赂外国官员和国际组织官员行为的定罪、“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在引渡合作中不将腐败犯罪视为“政治犯罪”、被非法转移国家资产的追回机制、被追缴资产的返还或处置、被追缴资产的“分享”等。公约为世界各国政府执行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定罪、惩处、责任追究、预防、国际法律合作、资产追回以及履行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5年10月27日,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10月31日在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