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河北省原外经贸厅副厅长李友灿2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04年9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友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友灿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李友灿在担任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兼河北省机电办公室主任职务期间,于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接受北京森华创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丁宁的请托,利用其主管河北省进口汽车配额的审批和分配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森华公司提供1249个汽车配额,并收受丁宁给予的人民币4723万元;2002年4月,李友灿还利用其职务之便,向唐山冀东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唐山冀东机电设备公司索要价值19万元大众高尔夫轿车一辆及手续费共计21.44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友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4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