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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新制度下如何重启IPO,证监会发布意见稿
新股发行将有重大调整
  4月29日,正值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一周年之际,中国证监会目前起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

  同时,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就股权分置改革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等问题,发表谈话。

  谈话指出,一年来,围绕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股权分置改革等各项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已经取得重大进展或阶段性成果。此时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具有不寻常的意义。随着资本市场发展背景和基础条件的不断变化,目前恢复市场融资功能就不仅仅是原有机制的重复,而是在新机制下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

  中国证监会认为,随着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以及健全和完善市场法制五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或阶段性成果,资本市场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同时资本市场面临新的发展机遇,比如市场运行出现积极变化,市场创新活动趋于活跃。

  谈话最后总结:“自去年4月29日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启动以来,资本市场经历了不平凡的历程,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中非常重要的一年,围绕深入贯彻《若干意见》,资本市场通过夯实基础孕育着新的生机和活力。以股权分置改革等五项基础性制度建设为保障,市场正步入更加健康的发展轨道和稳定的发展环境,必将有利于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使资本市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历史贡献”。

  与以往的发行规则相比,《管理办法》做出了以下重大调整:

  (一)强化发行环节的市场约束机制。顺应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运行机制的根本性变化,《管理办法》相应做出制度安排,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包括:实施预先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取消了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数量限制,进一步体现发行人和投资者的自主决定;取消了辅导期一年的规定,同时对保荐人的审慎核查工作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取消首发前12个月内不得增资扩股的规定,同时提高禁售期要求;取消了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同时对关联交易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

  (二)加大中介机构责任。《管理办法》根据《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细化和加强了中介机构的审慎核查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将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确定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要求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设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推动优质企业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从公司治理和财务指标两个方面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对《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细化。《管理办法》仍然立足于核准制,把公司质量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优先选择优质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同时,利用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基础条件的变化,更加注重和引导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新的市场机制、新的管理制度,为实行“新老划断”提供了必要前提,但要真正有效发挥市场的融资功能,还需要完善相应的市场条件。近期,QFII资格审批和投资额度的发放已适当加快,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正在抓紧准备。除此以外,我们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从总体上维护市场供求的动态平衡。同时,也要在股票发行机制上做出适当安排,引入增量资金,稳定市场预期。

  顺利实施“新老划断”的配套安排主要有:引入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股票的制度、建立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绿鞋”)、恢复股票资金申购方式。据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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