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这部办法所说的水域,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办法规定,禁止下列严重危害水域功能的占用水域行为:在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下进行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灌溉等建设活动;在河道干支流汇合处及河势变化频繁的河段修建对防洪有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
九类重点水域特别保护
办法明确规定,我省要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开发等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而对于以下九类重点水域,将实行特别保护: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二、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四、蓄滞洪区内的水域;五、省级河道;六、行洪排涝骨干河道;七、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八、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这些重要水域,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水利、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也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确需占用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擅自占用水域 最高罚款5万
如果有关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水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占用人承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占用水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刘焜 祝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