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4月22日,在北京大学举行的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讨会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向《中国经济周刊》证实了这一说法。
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共同富裕,也有利于扩大内需。然而,全国竟然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国家要求。究其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政府把廉价劳动力当成了吸引资本、换取眼前经济利益的一个筹码。
长期以来,在为数不少的一部分人看来,廉价劳动力是我国发展经济的“优势”之一。一些地方政府把最低工资标准尽量压低,为资本的进入创造宽松的“软环境”。这种“优势”也确实为地方招商引资产生了一定的“洼地效应”。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最低工资标准本应该水涨船高。可是,地方政府为了保持廉价劳动力“优势”,在最低工资标准上相互观望、暗相较量,不惜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谁也不愿意首先提高工资标准,以至于最低工资标准没有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即使在发达地区,十多年来GDP增长了好几倍,可民工的工资也几乎没有提高,有的地方因此而出现“民工荒”。
政府本应该在劳资双方中间起到协调矛盾、平衡权利的作用。可是,受以GDP论英雄的错误政绩观影响,一些政府官员只注重GDP数据的增长,而忽略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政府职能的错位,使得劳动者用辛勤的汗水换来资本方巨额利润的同时,自身的经济状况并没有相应改善,由此加速了贫富差距,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劳动力的廉价使用,实际上是对劳动力的“透支”,掩盖了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对发展经济的重要意义,也不利于高素质劳动力的再生产。所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缩小社会成员结构性收入差距、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经济健康、稳步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