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任建军 林燕) 昨天,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为保证“34条”的落实,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等20个部门联合提出了补充意见。
《再就业优惠证》全省适用
《再就业优惠证》将在户籍所在地申领,全省范围内适用。补充意见提出,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跨地区就业时,可凭证在全省各地享受就业地税费减免政策。
《再就业优惠证》将实行谁认定、谁发放、谁管理、谁负责。对已享受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领证、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对已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再次登记失业的人员,如属“34条”规定的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可重新领证,但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哪些人群可减免税费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同时,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时也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政策。
企业裁员,不能想裁就裁
企业裁员并不是想裁就能裁。补充意见提出,将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避免集中推向社会。像劳动保障部门等要根据本地情况,提出调控的具体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控。要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避免失业群体过于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