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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2版:每日新闻·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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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保护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
建设部对影视拍摄立规矩
  12日上午,建设部发布通知,严格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对造成严重破坏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在9日于杭州举行的“城镇和风景区水环境治理国际研讨会”上,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主题报告中指出了当前存在的破坏风景区和城镇水环境的各种现象,并引用媒体报道,批评电影《无极》剧组在云南香格里拉碧沽天池拍摄中,对当地自然景观造成破坏。此事经新华社播发通稿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建设部《关于严格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的通知》中指出,“最近,一些风景名胜区相继发生因影视拍摄等活动,造成植被、水体等风景名胜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为切实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严格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影视拍摄活动”,出台了这个《通知》。

  《通知》称,风景名胜资源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内地形地貌、自然山体、林木植被、河流水系、文物古迹等是风景名胜资源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要把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通知》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严格禁止和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或批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因拍摄活动而影响或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和活动。确需进行此类活动的,必须进行认真评估和论证,并提出保护方案,确保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环境得到严格保护。

  《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进行审批,重点对保护方案和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审查。《通知》还强调,经审核,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此类活动可能对资源环境构成负面影响的,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不得批准其实施;如认为不构成负面影响的,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建设部核准。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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