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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1版:每日新闻·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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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一年来新增司机100多万,领实习标志的仅3万
实习司机 羞于“贴牌”
■本报记者 薛建国
  本报讯 凡在实习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在车体上悬挂“实习”标志,这是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要求,从5月1日开始在全省统一施行。如今半个月过去了,昨天,记者从省公安厅交管局了解到,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一年来全省新增机动车驾驶员100多万名,而从交警部门领取“实习”标志的仅3万多人。这说明有相当一部分新手在违规驾车。

  记者从省公安厅交管局交通安全形势分析会上了解到,近年来“新手上路事故多”已成为一种非常突出的现象。去年,一年驾龄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事故造成死亡1204人,占事故死亡总数的21.9%。

  统一使用“实习”标志,目的是明示驾驶人正处在实习期,提醒其他驾驶人与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预先采取避让措施。早在两个多月前,全省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就进行了广泛宣传,车管所在业务大厅公布机动车“实习”标志式样挂图,并主动向初次申领驾驶证的驾驶人宣传使用“实习”标志的规定。但是,许多新手不愿意挂 “实习”标志,他们说:“这样一挂,人家一眼就知道我是‘菜鸟’,让人家瞧不起,说不定还会被人家捉弄。”

  省公安厅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认为,条例规定是必须的,但在人们的意识中对这种必须的认识程度不够。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他们将要求路面值勤民警对实习期内驾驶员进行抽检或统一检查,对未悬挂“实习”标志的驾驶员将按照有关规定处以20元至200元的罚款。

  相关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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