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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2版:每日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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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千夫直指“齐二药”
  ■东方网怡然: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大门口,偌大的一块标语牌上,蓝底红字赫然写着几个大字:拼搏、创新、务实……

  不知道这块标语牌是什么时候竖起来的,或许真的激励过他们拼搏、创新、务实过。但同样在这块标语牌之下,已经物是人非、时过境迁了。假药案的发生,足以表明,“拼搏、创新、务实”对如今的“齐二药”而言,已经是一个黑色幽默了。    

  

  ■律师王军英:如果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检察机关的起诉,法院最后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过程中有故意制假行为,这个公司基本上可以确定生产销售假药罪。这样按照这个罪名,除了按照刑法第141条,除了对公司进行罚款之外,公司相关主要的负责人和直接人员也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为已经致人死亡,按照刑法第141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是给人造成特别严重伤害的,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红网舒圣祥:单单一个“齐二药”,仅仅一个“亮菌甲素注射液”,这些都是“全国查封行动”就能解决的; “齐二药事件”传达给公众的,实际上是对整个“国药准字”体系的信任危机。曾经不是问题的“国药准字可不可信”,开始成为问题。

  

  ■红网北平客:不难看出,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的事情败露并非监管部门的主动出击,而是来自于广东部分患者严重不良反应的身体代价。事情发生之后,各级药检部门虽然行动迅速,措施得力,但是仍然不能逃脱其失职之实。如同“奥美定”注射隆胸产品一样,非要患者“以身试药”付出代价之后才能发现问题吗?如果假药与劣药事件的发生,总是在无辜的患者承受痛苦之后,前期的试药过程和监察报告有什么作用?国家设置并由纳税人供养的药检部门作用何在?

  责任追究不能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口号,必须在实践中有所体现。每个事件的发生,都应该让玩忽职守的人真正受到惩罚。这样,才能减少患者付出健康代价的可能。也只有这样,才能迅速而扎实地重建社会信任。

  

  ■新京报:在这次事件中,人们不仅看到了行政监督管理中的漏洞,而且到目前为止,处罚机制也没有真正落实到相关人员。据报道,目前已被公安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仅有贩卖假丙二醇的嫌疑人。相对其他各环节来说,贩卖者对假药的出现作用并不是最大的,他仅仅是中介,不大可能改变和控制产品质量。因此,人们期待有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结果,查清其他重要环节中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公众对药品监管的信任度,维护药品市场的有序发展。

  

  ■工人日报:据报道,“假药事件”发生之后,有关部门查出,其生产环节存在明显漏洞。我想问的是,既然是“明显漏洞”,何以当地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之前一直未能发现?假药是如何获得“合格证书”和“许可文件”的?

  所以,当前最重要的是如何真正堵住假药生产、销售的“黑色通道”,让所有为假药“放行”的部门和人员付出沉重的代价,以保障正常的药品生产销售别再出现什么令人心惊的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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