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B0002版:房产时代·囱
3  4  
PDF 版
· 小户型 低价位 节约型
· 公积金将可 跨市贷款
· 淡化人均住房面积概念
· 楼市七天:滨江区位居成交第一
· 要宣传适度消费的观念
· 大比重建设小户型、 低造价住宅
· 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
· 希望刮起一场真正的欧陆风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6年5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公积金将可 跨市贷款
  ■本报记者 詹丽华

  

  本报讯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越来越灵活了。在省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浙江将重点推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适当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我省今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将放宽贷款地域范围方面。如在同一市(包括所辖县、市、区)范围内,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购建自住住房的,可向住房所在地申请贷款。省政府已经责成省有关部门研究办法,解决在全省范围内跨市异地贷款的问题,这意味着今后夫妻分居两地并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其中一方构建自住住房首次申请贷款的,可享受贷款所在地双职工的贷款额度。

  对于一些用人单位从未给职工缴过住房公积金,浙江省规定:用人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公积金的,则要从办理缴存登记之月起按规定为职工补缴。

  另外,浙江省今后还将适当放宽提取公积金条件。职工如发生如下情况的,凭有效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即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非本市、县(市、区)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区)就业的;职工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