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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14版:财富·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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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持重点瞄准三类人员
· 小区道路整治,要业主同意
· 涉“足”商品升温
· 乱收电费、水费要受重罚
· 首份《杭州休闲导图》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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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小区道路整治,要业主同意
——解读新《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出台,新条例对目前物业管理实际操作中的一些难点、盲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也对业主的行为、权利和义务作了更明晰的规定。

  “新条例有不少地方是开了先河的。”杭州市下城区物业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金志韦表示,虽然还没有拿到新《条例》原文,但他一直在关注事件进展,其中给他印象最深刻的一点是明确了“业主自治管理同样适用物业管理条例”。而在此前,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的小区是否也要遵照《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一直是界限模糊的灰色地带。

  在新《条例》中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这项新增规定,事实上涉及了现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因破墙开店、小区内施工等引起的业主纠纷,也是新《条例》规范业主行为、保障业主权利的内容之一。这意味着今后类似小区道路整治之类的施工除了要业主委员会、小区物管同意外,还要征得每一个相关业主的同意。

  近几年经常能在一些社区论坛上看到业主们为了维护共同权益要求联名起诉的帖子,有时甚至有一两百位业主跟帖响应,而目前遇到此类事件原本应该代表业主说话的业主委员会却往往“失声”。因为新《条例》出台前,对业主委员会是否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实践中做法不一,影响了业主委员会在维护业主共同权益方面作用的充分发挥。

  新《条例》中明确: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有一种找到了组织的感觉。”有业主在论坛上这样评价该项规定。     詹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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