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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6版:每日新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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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吴晶晶”案民事赔偿尘埃落定
66万赔偿 车主不用付了
他自愿补偿5万元 吴晶晶家人称会继续申诉
  ■本报记者 孙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昨天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慎重审理后,对“吴晶晶”案民事赔偿部分作出终审判决,仍未支持吴家向车主提出的66万余元赔偿金。但在二审期间,倪德华还是自愿补偿了吴晶晶父母5万元。

  

  此案在去年一度成为杭城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从案发至今,此事已历经了一年半的时间。如今恐怕有很多人已将它渐渐淡忘,但吴家与倪家还不能抽身。

  去年2月28日,当勾海峰站上被告席时,吴家向法院另行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出租车车主倪德华来承担民事责任,赔偿66万余元。因为女儿搭乘的是车主倪德华经营的出租车回家,途中被勾海峰在车内杀害致死。由此,吴家认为,车主应该承担因其雇员致人损害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昨天,省高院作出了长达16页的终审判决书。争议焦点仍落在倪德华是否应承担雇主责任。法院认为,关键在于勾海峰的侵权行为是否是“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

  在刑事部分,杭州市中院的判决中并没有认定勾海峰是因车费、服务态度等问题与吴晶晶发生口角,盛怒之下杀人。所以,吴晶晶父母上诉中所说的事实,也无法认定。

  省高院认为,首先,倪德华雇用勾海峰从事出租车营运,并没有要与勾海峰共同犯罪,勾海峰杀害吴晶晶的行为也不是雇主倪德华的授权和指示;其次,勾海峰杀害吴晶晶的行为也不是出租车驾驶员的正常服务行为。所以勾海峰杀害吴晶晶的行为与其雇员身份无直接密切的联系,是他个人行为,所以,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至于,吴家提出的“基于公平原则,车主也应该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吴晶晶乘坐出租车的行为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普遍的交易行为,并不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行为,所以不适用公平原则。

  “我们失去了一个女儿啊!大家或许能平息,但我们……”吴晶晶的父亲表示,还会继续申诉。

  车主倪德华的代理人吴清旺说,就本案而言,作为车主,法院毕竟已经判他免责了,他从人道主义出发,自愿补偿对方5万元,以此表明一种为人的态度。“人与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该少了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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