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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审计问题 政府须向人大报告
  修订后的中国审计法将从今天开始施行。中国国家审计署新闻发言人昨天在此间介绍说,此次审计法修订内容多达三十四项,主要是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修改。

  修改后的审计法在原先基础上增加规定,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政府对审计工作报告所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也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发言人认为,这将有利于强化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职责,加强对政府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在为本级政府代拟审计工作报告时,将重点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强调从总体上分析和反映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同时,还应适当报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审计情况。

  修订后的审计法对审计机关职责进行了相应调整。在原审计监督职责的基础上,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等,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增加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明确了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

  发言人指出,审计法修订对审计监督范围所作的调整,使得审计机关在审计混合所有制的企业、金融机构,多元化投资的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以及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时,更加有法可依。

  这位发言人表示,审计法修订后,增加了审计执法的权限,有利于强化审计监督手段,更加及时有效地揭露和查处隐蔽性的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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