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消息 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政策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要全额征收营业税。《通知》还对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等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次调整的营业税政策既体现了对投机性炒房和投资性购房的进一步遏制,也体现了切实调整住房结构、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调控精神。
同时,考虑到政策延续性、稳定性问题,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这次在调整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时,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均仍维持原有的规定不变。
税务总局还要求,各地不得擅自出台与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必须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和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