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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主动亮证 人性执法
谈“主动出示警察证”的平等意识
  中国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樊京玉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警察在着装执行公务的时候,可以不主动出示警察证。樊京玉说,人民警察的警服,包括警衔标志,也属于执法的凭证。警察在着装执行公务的时候,可以不主动出示,但是如果民众有要求,这个时候人民警察要及时地出示。

  樊京玉的讲话与有关规定有出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其中的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主动出示警察证”,方能体现执法意识,或者说执法者的权限意识。“自报家门”成为一种必须,除了便于证实警察的身份之外,更重要的因素还在于,警察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代表政府执行公务,在人格上与其他公民平等,在身份上体现了互有分工——警察出于职责进行公务活动,公民被要求进行配合,在权利与义务对等上各有所规——公民配合警察执法是权利让渡,公民要求查验警察身份是权利所在。

  任何一种权利(权力)都是有所限制的。所谓不容置疑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在法治社会中恰恰最需要得到制衡。尤其是在强弱分明的状态下,保护弱者不受强者侵犯,就必须对强者予以权限监管。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警察拥有无可比拟的管理强势。防止权力的滥用,不能依赖于执法者的自律与良心,而要依靠一整套完善的监督机制,这是我们耳熟能详的法治至理。映射在警察证上,就须主动亮明,而不能因为身着警服、佩带警衔标志,将这重要一环轻轻带过,试图“省略”。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即使是以往被视作“小事”的查验居民身份证,也必须以对等的“警察出示执法证件”予以“交换”,恰恰说明了涉关权利(力)无小事,警察值勤过程中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应当成为天然的习惯、应尽的义务,而不能居高临下,等待民众开口“索要”。

  近年来,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部门法规,日益显露出对公民权益的尊重保护,对公权力进行合法限制,“主动出示警察证”,本质上是亮明执法者依法行事、违法必究的责任担当。对出示警察证的规定,不应有不同的解释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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