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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4版:每日新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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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
  第二章 第八条  禁止向西湖水域任意排放污水。

  西湖沿岸的所有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污水,必须限期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

  西湖上游农居点或单位集中的地方,应当限期铺设污水管道,接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现有单位排放的污水暂时无法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的,必须限期采取污水治理措施,排放的污水应达到国家颁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一级标准。

  在西湖水域及其周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的污水,必须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无法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的项目,不得新建、改建、扩建。

  禁止使用渗井、渗坑等方式间接向西湖水域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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