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04年10月,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告房产公司承诺安置三套住房给原告,并给予原告优先选房权。2005年3月25日,被告房产公司通知原告等11户被拆迁户选房,但未给予原告优先选房的权利,好的楼层被王先生之前选房的人选走了,原告只好选取了层次较差的三套住房。2005年4月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未优先选房导致的楼层差价损失计75492元。
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到有关部门调取相关证据,调查小区住宅销售信息,科学计算楼层差价。依据双方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和相关行政法规,法院认定被告房产公司未给予原告享受“优先选择安置地点、楼房层次和朝向”的优先权,而将同一批参加选房的人以签约时间先后进行排序的行为,变相剥夺了原告享受优先选房的权利,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4691.2元。
律师评析
2001年,国务院制订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的调换。因为产权调换的形式类似于商品房买卖,故最高人民法院也从保护被拆迁人的角度出发,在有关商品房买卖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都做了相关规定,更是对被拆迁人享有的债权作为特种债权赋予了其物权的优先效力。但有很多拆迁人还是一意孤行,无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大多数被拆迁人对拆迁法律和制度体系又知之甚少,造成违法拆迁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比如拆迁程序不合法、签定拆迁协议没有按约定补偿、没有签订协议就先行动迁或是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等。在法律尚不健全、而拆迁人又占据强势地位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被拆迁人极其关注的问题。
签订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关键的一步,被拆迁人在签约前应该向拆迁人仔细咨询了解,必要的时候应该索取当地有关补偿标准、补偿依据等方面的文件,对正式协议文本要认真查看是否约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过渡费用等内容,具体条款十分清晰、明确。签定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还要监督拆迁人的履约行为,看其在每个阶段是否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当协议明确的合同权利被侵害时,被拆迁人应当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武器,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由此捍卫自己的权利。
这几年,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非常多,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全面的保护。我们希望,“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古老的关于保护公民住宅权和私有财产权的经典话语,能够真正被社会重视。
浙江六和律师事物所律师 于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