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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非婚生子索赔遭遇证据难题
感情再好 结婚登记别省
  ■本报通讯员 余法 本报记者 孙燕

  

  26岁的贵州人齐玲未婚,但有个快两岁的儿子,名叫小禹。齐玲说,小禹的父亲是刘涛。不幸的是刘涛在一场车祸中丧生。于是,齐玲代小禹向肇事者王某索赔抚育费等8万余元。

  

  王某认为,小禹到底是不是刘涛的儿子,无法证实,所以拒绝赔偿。余杭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齐玲说,2002年,她与同乡刘涛一起来杭州打工,后两人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04年3月17日,王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绕城公路,车头碰撞上停在硬路肩上的一辆大型货车尾部,造成正在现场换轮胎的修理人员刘涛当场死亡。

  此后,王某与刘涛父母等在交警部门达成赔偿协议。当时因为齐玲与刘涛没领结婚证,交警部门在调解时,没有通知她参与,赔偿也未涉及小禹抚养费。

  庭审中,王某认为,齐玲不能提供小禹确实是刘涛亲生子的证据。对此,齐玲也提出做骨灰鉴定,但有关部门答复不能做鉴定。

  法院认为,齐玲未曾与刘涛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证据证实他们是夫妻关系,所以无法推定小禹是刘涛的儿子,目前亲子鉴定也无法做,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法眼点睛:本案举证难题再一次说明了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重要性。如果原告生母与死者办理了登记手续,是合法夫妻,法院会认定原告为死者遗腹子。从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来说,有夫妻关系,即使被告对原告与死者的亲子关系有异议,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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