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A0002版:每日新闻·视点
3  4  
PDF 版
· 最后申诉:不能忽略的权利
· 被告人当庭翻供
· 核心提示
· 视点回放
· 审判长:决不能将无辜公民推向地狱
· 法警副总队长亲自“督阵”
· 陈述-讯问-辩论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6年6月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陈述-讯问-辩论
  9时整,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被告人第五建锋在两名法警的押送下进入法庭,打开手铐后,第五建锋站上了被告席。整个庭审过程中,他都显得十分平静,平静得几乎像是在讲述别人的事情。

  审判长梁旭东向被告人第五建锋宣布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辩护人名单,并且告之:“如对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认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也就是调换的意思。被告人第五建锋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第五建锋摇了摇头:“不需要。”

  之后,审判长又向他宣读了被告人的两项权利: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上享有辩护的权利,即在今天的法庭辩论中,被告人除了其辩护人为其辩护外,自己可以充分行使辩护权。

  随后,法庭调查正式开始。当检察人员宣读了对第五建锋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后,审判长说:“被告人第五建锋,现在你向法庭陈述上诉理由。”

  第五建锋简短而平静地陈述了他的三点上述理由:一、我认罪态度较好,应该予以从轻;二、我和被害人徐某是同居关系,我们的钱是放在一起的,因此不是抢劫;三、我杀她是因为一时激动,是过失杀人。因此希望法庭从轻量刑。

  针对他的申诉,检察人员随后对其进行了讯问:“你和被害人徐某年龄相差多大?你和她交往的目的是什么?”

  “我们年龄相差很大(编者按:被害人较第五建锋年长14岁),”只见第五建锋一扬头:“法律上没有规定年龄大不能交往啊。我和她交往没有什么目的。”

  “既然是过失杀人,为何在手掐她颈部之后,还要拿电线缠绕几圈?”第五建锋称当时不知怎么想的。

  由于第五建锋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在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浙联律师事务所的王景律师无偿担任他的辩护律师。王景律师也陈述了几点辩护理由,如被害人家属明知其有精神病,却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管责任等,由此认为法庭量刑偏重。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