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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2版:每日新闻·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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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申诉:不能忽略的权利
· 被告人当庭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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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点回放
· 审判长:决不能将无辜公民推向地狱
· 法警副总队长亲自“督阵”
· 陈述-讯问-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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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审判长:决不能将无辜公民推向地狱
  主审法官梁旭东介绍,在刑事案件中,被告被判处死刑后,一般90%会上诉。以前在接到上诉后,都是审判长和审判员经过案卷审查,到看守所对被告针对案情重点进行提审,判决结果则委托一审法院代为宣判。面对这种现状,许多法学专家认为,“只审卷宗不审人”的不开庭审理,使得被告方缺乏与二审法官、证人等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律师也缺乏当庭辩护的机会,这无疑对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有害。

  全部公开审理后,牵涉面就广泛多了,每一起二审案件,都必须有审判庭合议庭人员、检察人员、辩护人等等参加,同时,还要通过司法行政人员将被告人押解入法庭。因此,为减少由押解犯人带来的不便,遇到其他地市的二审案件,都是由审判长等人亲自前往,在当地开庭审判。“由此投入的人力物力及工作量肯定是成倍增加的。”

  “但是,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极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全部开庭体现了对上诉人的‘平等对待’,能保证案件事实查实清楚,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落实。”梁旭东说:“我们的目标就是保证把每一件死刑案办成‘铁案’!”

  从程序意义来看,全部开庭有利于纠正法院的程序违法行为。刑诉法规定,二审法院如果发现一审法院有程序违法行为就应当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基于人之常情,一审法官如果实施了程序违法行为,其必然会通过各种手段加以掩盖。二审法院如果不开庭审理,不听取控辩双方尤其是被告方的意见,仅仅依靠审查案卷材料,要查出一审的违法行为还真是难于上青天。

  近年来时有发生的死刑冤案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死刑案件无小事,任何疏忽、懈怠都可能将一个无辜的公民从人间推向地狱。因此,最高法院修正刑诉法的规定可谓正当其时,有利于提升死刑案件的实体公正程度。二审公开审理与死刑复核权收回,被认为是我国尊重人的生命权、慎用死刑政策的重要举措。

  没有人会否认,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的巨大的司法意义。那么,究竟是什么促进了这一决策的形成呢?

  有一种说法认为,近年接连发生的佘祥林等冤错案件是促成因素之一。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光中便是这一说法的支持者。

  佘祥林案件的确是个标本。从1994年到2005年,11年的冤狱生涯几乎彻底摧毁了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

  “这些死刑错案,暴露出现阶段刑事诉讼程序中客观存在的一些问题。死刑案件二审的不公开审判,便是其中之一。”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说。

  大家认为,搞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把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分开,从原来的一个程序变成两个程序,这是防止冤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也是“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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