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在杭州城站火车站,第五建锋结识了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害人徐某,并与之同居。对第五建锋来说,这不是爱情,他的目的在于钱财。同年9月初的一天清晨,第五建锋在徐某家中醒来后,采用双手掐颈、电线勒颈等手段,致使被害人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行凶后,第五建锋劫得1000余元后逃离现场。2005年10月25日被告人在上海火车站被抓获。今年3月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第五建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1万元。之后,第五建锋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