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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2版:每日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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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不能乱拿行规说事
■侯严峰
  湖南省石门县一位老人为生计在乘坐的火车上捡拾废旧空瓶,被公安部门以违反铁路部门“内部规定”为由处以治安拘留。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较大社会反响。日前,公安部门认定处罚证据不足,撤销对老人的处罚,并向老人道歉。

  依据“内部规定”执法,是以“行规”代替法律的一个典型。一个部门、行业根据工作特点和要求制定的行为规范是“行规”;国家法律则是包括所有部门、行业的人员在内的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诚然,部门、行业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制定一些内部规定,以规范内部人员的行为有其必要,但这些“行规”不能逾越法律、抵触法律,更不能取代法律。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个别部门、行业一些人的法律意识已经淡薄到了何等程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必须的道德准则缺失到了何等程度!

  上述案例令人联想到时下种种为乱收费、乱罚款撑腰的“内部规定”、“霸王条款”。这些“行规”只讲对“外人”的要求,不讲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连国家法律规定的本部门、行业的义务都尽力规避,全然不顾社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愿望。在这些部门、行业管理者眼里,哪里还有法律的位置?哪里还有“诚信”“公平”?

  依据“内部规定”执法,是法律规范短缺时代遗留下来的工作陋习。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比较齐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政府各部门、社会各行业的工作都有了基本的法律规范。这个时候再拿“内部规定”来说事儿,不是法律意识淡薄、行政能力低下,便是私心作祟,有意规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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