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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户外广告登记 有新规定
  ■发布单位:省工商局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新《规定》于2006年7月1日施行。与原先的规定相比,新规有一条引人注目的变化,那就是并非所有的户外广告都要先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新《规定》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四类户外广告进行发布前登记:(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上述四类广告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再要求进行发布前工商登记,广告监管方式转变为发布后监管。

  刘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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