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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15版:财富·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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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券商申购新股遭遇三大禁令
  为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证监会近日发出通知,颁布券商从事资金申购业务的三大禁令:即券商自营申购新股不得使用他人账户,不得自营申购本公司承销股票,未清理违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申购。

  这则名为《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在新股申购期间,各券商应切实做好新股申购的资金安排,确保所有客户均能全额申购新股,确保申购资金能按时足额划付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在自营申购中,《通知》要求,各家券商必须使用已经报备的证券自营账户,利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申购,严禁使用客户或他人账户,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也不得自营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更不能变相以他人名义申购本公司承销股票。对于未清理的违规资产管理业务,《通知》明令要求,不得参与新股申购,但合规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集合理财计划可以参与申购。

  《通知》同时要求,采取包销方式承销证券的,必须是实质性承销,严禁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虚假承销。在风险控制方面,各券商也要充分考虑到公司的净资本和流动性状况,根据自身的净资本充足情况确定最大承销业务规模,确保公司每单承销业务都有足够净资本来支撑。

  至于因包销剩余股票导致单只股票规模超比例的,根据《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应自该股票上市之日起逐步进行卖出,导致自营总规模超比例的,应同时限制买入其他股票,直至自营业务规模符合规定标准。

  据悉,证监会曾于上月25日召集有关保荐机构举行新股发行工作动员会,要求各家券商高度重视新股发行资金申购工作,切实防范风险。与此同时,证监会还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证监局高度重视“新老划断”后的新股发行,密切关注辖区内券商及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情况,防止其通过账外运作等方式挪用客户保证金,影响投资者的正常申购。

  根据要求,今后各证监局还要将辖区券商的承销业务情况,作为其非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各券商报备的承销协议、承销项目的风险评估及包销风险的应对方案进行分析核查,防范承销业务风险。         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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