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原政协副主席、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家义近日因涉嫌受贿被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检察机关审理查明,刘家义利用职务之便,在干部调整、工作安排及工程建设中,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4.35万元及90枚银元。
1991年,时任利辛县孙集区纪王场乡党委书记的孙某为了得到提升,两次到时任利辛县委书记的刘家义家送去1.5万元现金。当年11月,在刘家义的安排下,孙某被任命为利辛县阚疃区党委书记。
1997年5月,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号、2号家属楼,为了尽快结清工程款,该公司项目经理孙某于1998年元月和1999年元月,两次送给刘家义家眷4万元。1999年底,孙某为了继续承建3号、4号家属楼工程,又于2000年元月给刘家义送去2万元,不久,该公司承揽了该工程。为了表示感谢,孙某于2001年春节前,送给刘家义5万元。在结算该项工程款时,刘家义又收下了孙某为其送去的4万元钱。
刘家义还利用案件审判收受好处。1998年,阜阳市中院受理了李刚故意伤害(致死)、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一案。为使李刚得到从轻处理,同年春节、中秋节,李刚姐姐两次到刘家义家中送给刘5000元。后中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该案时,刘家义改变了合议庭及部分委员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意见,决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李刚有期徒刑9年。为表示感谢,李刚姐姐又于1999年春节、中秋节到刘家义家,送去5000元现金。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