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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0003版:人文·娱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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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状告同名组合胜诉
真“高原红”获赔20万
  本报讯 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离开“高原红”而自行组建“阿佳·高原红”的泽旺娜姆、尕让卓玛近日接到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判决她们须立即停止在演唱服务及宣传中使用包含“高原红”的名称,从涉案网站宣传中删除侵权行为中包含的“高原红”文字,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原告九寨文化公司诉称,泽旺娜姆、尕让卓玛系该公司组建的藏族少女组合“高原红”成员。公司拥有“高原红”名称的专有使用权。2003年6月两人离开“高原红”组合,到北京另行发展,组建了“阿佳·高原红”组合。

  因为“阿佳·高原红”与“高原红”名称近似,而且泽旺娜姆、尕让卓玛在“阿佳·高原红”网站上宣称“高原红组合已改名为阿佳·高原红”,因此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九寨文化公司对“高原红”名称享有专有使用权,而“高原红”组合由于多次获奖并参加了十余场大型演出,已成为知名品牌。基于此,认定“高原红”这个名称在演艺品牌中属于知名品牌的特有名称。从组合名称看“阿佳·高原红”与“高原红”是近似的名称,而两个组合的演唱风格近似,再加上在“阿佳·高原红”网站宣传中,泽旺娜姆、尕让卓玛使用了“高原红组合改名为阿佳·高原红”的误导性表述,这种行为很容易使得公众误认为“阿佳·高原红”就是“高原红”组合,从而对该名称所指向的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因此,泽旺娜姆、尕让卓玛的行为构成了对“高原红”专有使用权的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郭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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