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正式发布
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日前正式发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最低支付限额为2000万元,基金净资产规模为30亿元,证监会和财政部可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办法》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于2000年发布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则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每一财政年度终了时,如果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30亿元后,下一年度将不再提取资金,结算参与人也无需交纳,但每个结算参与人加入结算系统后按规定交纳资金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最低支付限额为2000万元,且动用基金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报经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动用基金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基金,同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参与人监管制度。 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