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杭州市人大十届常委会
昨日,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草案)》,按法定程序,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在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营业许可资格上,《条例(草案)》有相当严格的规定,对一些无许可证件从事驾培服务的“野”驾陪,在取缔后,还将被处以高额的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行政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如果出现这三种情况的任何一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将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对教练员的行为上,《条例(草案)》也有明确规定。
教练员出现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教练员证或者使用存在以上行为的教练员证;私自收取培训费用;未按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从事教学活动时,未随身携带教练员证;酒后教练的;索取、受收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等10种行为,都是《条例(草案)》规定禁止的。
如果被发现出现其中任何一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后还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