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内容主要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便利化三个方面。
根据“安排”,从2004年1月1日起,对香港有较大实际利益的273个税目的香港原产地货物,进入内地市场实行零关税;部分服务行业对港资企业取消股权比例限制,降低注册资本和资质条件等门槛,放宽地域和经营范围限制;对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法律法规透明度、电子商务、商品检验检疫和质量认证、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等7个领域,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2004年10月27日双方又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根据协议,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第二批内地对原产于香港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现有生产产品)》中列明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是在2003年签署的“安排”和2004年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内地进一步扩大对香港开放的成果。
根据补充协议二,在货物贸易方面,内地从2006年1月1日起,对输往内地的原产于香港货物全面实行零关税;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同意法律、会计、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10个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