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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07版:每日新闻·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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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3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31辆报废车昨统一销毁
●轿车不再有法定报废年限 ●报废车上路 最高罚2000元
  ■沈健磊 谢旭 叶玉跃

  

  昨日上午9时30分,今年第一次报废车集中销毁现场,一辆报废尼桑轿车在氧割电焊枪下被支解了。旁边有人惋惜:“看上去还有些新呢。”

  据了解,今天这里销毁的报废车辆首批就有31辆,此批将陆续销毁的共计429辆。

  在销毁现场,记者看到除了那辆尼桑轿车,还有两辆卡车,三辆摩托车都同时被销毁。

  工人用焊枪将这些报废车从门开始到座椅,顶盖一一拆解成块,随后将会被送往钢铁厂压成铁块熔化掉。

  超出年限 车辆报废

  据了解,此次将被陆续销毁的报废车辆共计429辆,均是一些单位或个人车主在车辆达到或超过报废年限后,未办理车辆报废手续的。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按照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车辆的使用年限也各不相同。

  旅游载客汽车、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延缓最长期为10年。

  营运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延缓最长期为5年。

  重、中、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延缓最长期为5年。

  微型载货汽车、出租车:使用年限为8年,不得延缓使用。

  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法律无强制报废期限,根据车辆检验周期通过检验的即可继续使用。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超出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都将列入报废车辆范围之内。需要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还必须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报废车上路

  罚200元~2000元

  杭州市交警支队提醒广大机动车所有人(单位),机动车辆已达报废年限的,应主动将车辆交售给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车辆还未到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延缓报废手续,并按时进行检验。

  交警部门表示,针对部分报废机动车违法上路的现象,近期将加强对报废车辆的查处力度,一旦发现一律予以强制报废。同时对驾驶报废车辆的驾驶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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