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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2版:每日新闻·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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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3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失火烧山 罚她补种树木
  本报讯 祭拜扫墓不慎点燃山林,烧毁森林184亩,但是被告人却无经济能力赔偿,怎么办?日前,温州鹿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肇事者季某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在被火烧毁的林地内,重新种植树木13620株。

  2004年3月9日中午,季某在鹿城区双潮乡西坑村三条岗山上祭拜扫墓,点燃香烛不慎烧着附近茅草,随即引发了大火。后来经众人扑救,森林面积损失了184亩,烧毁松木、杉木有1万多株。

  据了解,那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9万元,被烧毁的这些林木是当地西坑村集体所有财产。由于季家经济比较困难,没赔偿的能力,该村村委会考虑到实际情况也向法庭求情,希望能以恢复原貌的方式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季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破坏林业资源,已构成失火罪。另外,她的行为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根据她家的实际情况,可令其在一定的年限内以补种树木、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报通讯员 包珍珍

  本报驻温州记者 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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