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上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英豪“二次碾轧”一案进行宣判:马英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英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海梅、曹翠令(死者武志身的父母)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等9797.2元;驳回武海梅、曹翠令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马英豪驾驶冀A×39××牌照黑色本田轿车,从青园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石家庄市政协附近时,在逆行车道将武志身撞倒至由南向北车道的中间位置后,继续南行约80米,在青园街与中山路交叉口北侧靠右处停车。稍微停顿后,马英豪又驾驶该车调头返回,在右车道由南向北行驶,从被害人武志身的身上碾轧过去,拖着被害人继续往北行驶约30米后再次调头,将车停在青园街西侧非机动车道上,被害人武志身掉落在青园街西侧的绿化带花池旁边,武志身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经法医鉴定,武志身系被较大钝性物体(车辆)作用后,致软组织多发性挫伤,胸肋骨多发性骨折,双侧下肢骨多发性骨折,颅脑损伤,肝脏挫裂伤,造成死亡。2005年12月28日11时10分许,马英豪到长安事故中队投案,该中队将其移交河东派出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英豪在交通肇事撞人后,开车调头返回碾轧被害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我国《刑法》等法规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马英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英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海梅、曹翠令交通费2002.7元,住宿费810元,伙食费522元,丧葬费6462.5元,共计9797.2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海梅、曹翠令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