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期盼已久的券商融资融券终于开闸。前天,证监会发布《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办法》和《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试点办法称,融资融券将从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实行。管理层将根据试点情况和证券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主要内容有:
一、融资融券业务将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初期只批准少数优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试点公司只能将自有证券和资金出借给客户,客户买卖的标的证券仅限于证券交易所公布范围内的上市证券。
二、申请试点公司必须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券商;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券商应当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
三、券商不得向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融资、融券。
四、客户只能与一家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券商融入资金和证券。
据某券商高层向《每日经济新闻》透露,上周监管部门与部分创新类券商的高层在成都开会,讨论了融资融券的相关标准。其中,融资的比例最高将达到1∶1.5。也就是说,如果有100万元的股票资产,通过抵押后在券商处融资,最多可以融到150万元的现金。而融资的利率将比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更高,达到7%~8%,甚至可能达到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