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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C0010版:天下·两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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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台立法机构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第九条
台开放基层公务员赴大陆
  据台湾媒体报道,“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第九条修正案日前经过台湾立法机构临时会审议通过,今后台湾当地的基层公务员、警员都可以赴大陆探亲旅游。

  据报道,台“立法院”临时会6月30日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第九条,有关开放基层公务员与警员赴大陆修正案。凡简任十职等及警监四阶以下的公务员和警员,无须申请许可即可赴大陆,作业要点于修正案通过后3个月内,由“内政部”会同相关单位拟定报“行政院”核定后实施。亲民党“立委”张显耀说,新办法估计有50万人受益。

  据了解,十职等公务人员涵盖范围,包括“中央部会”的科长、专门委员层级;警监四阶为高阶警官。

  台“行政院陆委会”副主任委员刘德勋6月30日声称,这个版本已超过所谓“基层”警察及公务员范围,希望未来“内政部”拟定作业要点能保有“申请制、团进团出、家属同行”概念。    

  虽然“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第九条修正案顺利通过,但是国亲希望处理的促进两岸直航的条款还没有展开实质性协商。

  

  

  国亲促修改两岸直航条例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从2002年起在台湾“立法院”开始审查。2003年9月26日,台“立法院”展开“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法”,争议最大的是直航是否采取许可制与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年限等问题。

  2005年12月22日,台湾“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初审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并决议,两岸直航条文将直接交付二审,并交“立法院”党团协商。

  为推动两岸直航,国亲两党“立法院”党团提案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赋予两岸直航“法源”,草案中规定,台湾地区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可航行至大陆地区;而大陆地区的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得经许可,也可进入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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