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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1版:每日新闻·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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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慈溪“白骨案”一审宣判
被告徐丹被判死缓
被告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
  本报讯 昨天上午9点30分,备受关注的慈溪“白骨案”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徐丹被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徐丹还被判令向被害人胡建明的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合计30.7万余元。当法庭宣布这一判决结果时,被告席上的徐丹表示“我要上诉”。

  百余法警维持秩序

  在一个月前的庭审开始前,被害人胡建明的亲属与被告徐丹的家属发生了激烈的肢体冲突,进入审判庭后,双方父母也发生了争执。所以,昨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抽调了100多名法警维持现场秩序。

  昨天在审判庭外围观的人并不多,双方家人都没出现在审判现场。

  一审认定杀人事实

  法院认定,被告人徐丹与被害人胡建明曾有恋爱关系。1996年12月18日晚12时许,胡建明获悉徐丹将与他人结婚的消息,赶至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童家自然村徐丹的住所,在二楼徐丹卧室内,两人发生争执,胡建明还撕破了徐丹男友钟近茂的结婚登记介绍信。争执后,胡建明服用了被告人徐丹用水溶解的安定药片,被告人徐丹趁胡建明昏睡之机,用电话线勒胡颈部致其死亡,随后将胡建明尸体藏匿于卧室床下。数日后,被告人徐丹准备了斩肉斧等工具,在卧室内将胡建明尸体肢解,并把尸骨分别装入编织袋内,与斩肉斧、电话线等作案工具一起藏匿于其住所的阁楼处,直至2006年3月案发。

  胡建明被害后,被告人徐丹多次编造胡的虚假去向欺骗胡建明亲属。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丹因恋爱纠葛而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当庭翻供未被采信

  在庭审时,公诉人和被告辩护律师围绕着电话听筒线、8份笔录是否能作为证据等争议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对于双方的争议点,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徐丹在庭审中否认其直接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且本案发案距今有10年之久,部分证据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收集,但被告人徐丹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做的8次讯问笔录中均对其给胡建明服用安定、尔后勒胡颈部等基本事实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关于安定成分的两份法医学检验均在被告人徐丹第一次供述之后才送检,结论也分别在之后得出,故可排除被告人徐丹辩称的第一次供述即受诱供和逼供的可能性,而且讯问过程有即时录像可证,被告人徐丹在庭审中翻供理由不足。

  除此之外,徐丹原先供述的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内容、现场勘查中提取的物证以及物证检验报告、相关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一致,足以证明法院查明的被告人徐丹故意杀人的事实。被告人徐丹的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徐丹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不服要上诉

  对于量刑,法院认为,鉴于徐丹的犯罪事实、手段、情节,本应判处极刑。考虑到被害人胡建明与被告人徐丹虽曾有恋爱关系,但每个公民在婚前均有自由选择自己婚姻归属的权利,胡建明在案发当天获悉徐丹明确放弃他并对婚姻有了最后选择后,深夜赶到徐丹家里质问,情理上虽可理解,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一行为方式以及时间选择上均有不当,对本案引发应负一定责任;同时,法院虽采信了被告人徐丹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所作的供述,但鉴于公诉机关不能提供除此以外的其他直接证据等情节,对被告人徐丹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

  对于此宣判结果,被告人徐丹称“要上诉”,而被害人的父亲胡春信虽然没有到现场听宣判,但知道结果之后也表示:“我们肯定会申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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