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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008版:财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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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IB业务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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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券商IB业务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股指期货渐行渐近,相关的配套措施也在紧锣密鼓制定之中。

  一位接近管理层人士透露,管理层目前正在酝酿出台一个针对券商IB业务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期货交易介绍商业务管理办法》,以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协调发展,防范和隔离风险,便于投资者交易。

  

  记者拿到的《证券公司期货交易介绍商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对期货交易介绍商的业务范围与申请条件、业务关系、业务规范、监督管理和罚则作了详细的解释与规定。

  草案对期货交易介绍商的定义是,为期货公司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提供中间服务的法人。草案规定,证券公司取得期货交易介绍商业务资格后,方可从事介绍商业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从事介绍商业务。

  券商取得资格后,可从事期货交易辅助业务。但证券公司作为介绍商不办理期货保证金业务,不承担期货交易的代理、风险控制和结算等职责。

  让券商叫苦的是,草案还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接受一家期货公司的委托。而具有相应风险控制能力和经营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委托多家证券公司。

  草案规定,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签订书面的中间服务协议,并明确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范围和方式、期货账户的隔离和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存管方式、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负担、介绍商业务的民事责任分担方式、客户投诉或者争议的处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双方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就我们所知,有一点可以肯定,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在合同管理上,签署的将是一份明确各责任方、券商代理范围、并由客户签字的三方合同。也就是说,客户是谁,我们一览无余。”一位期货公司老总说。

  “将来与券商IB经纪业务的分成应该是五五开。如果涉及到期货公司和券商共有的客户资源,我想普遍做法可能还是让给券商,以保持其业务的完整性。”期货公司人士说。

  有券商人士认为,券商部分客户资源未来将完全被期货公司掌握,不排除将来期货公司会私下“降佣”吸引客户而导致恶性竞争。“即使政策规定得再严格,也不能完全杜绝这类事件。”该人士说:“为了尽量减少各种纠纷,对于券商来说,收购或设立一家期货公司或许成了被逼上梁山的必经之路。”            

  据《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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