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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更多困难人员 可领《就业援助证》
《〈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 管理办法》7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本报通讯员 郭芳 本报记者 陆春

  

  本报讯 杭州市将有更多的困难人员可以凭《就业援助证》享受各种再就业优惠政策。作为杭州市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配套政策之一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杭劳社就〔2006〕132号)于2006年7月15日起正式实施。据悉,新政进一步拓宽了《就业援助证》的发放范围。

  办法实施后,原《援助证》(A类)和《援助证》(B类)合并为《援助证》,符合劳社部发[2006]6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待遇的,在《援助证》上“是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一栏中给予注明。《援助证》不再具有《失业证》的功能,仅作为享受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凭证。《援助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新《援助证》申领工作自2006年7月15日起正式受理,认定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12月31日。

  新政在原先政策的基础上取消了“低保”人员的失业1年要求和夫妻双失业人员、有抚养义务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的年龄限制,以及“4050”人员的文化程度条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城镇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区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可发放《援助证》,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包括——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即因事业单位改制而失业登记的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6个月以上)和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5、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6、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申领《援助证》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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