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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0014版:新知·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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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角膜库捐献第一人
· 移植立法 迫在眉睫
· 光明接力 历时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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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移植立法 迫在眉睫
访器官捐献法议案发起人姚克
  昨日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浙医二院眼科中心主任姚克教授从办公室抽屉里面翻出了一叠资料。这是他1999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九届二次会议上,与3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一起签名提出“要求制定人体器官捐献法”的议案。

  “7年时间过去了,这期间我们从来没有间断过呼吁,也建立了我省最大的角膜库,但还没有一位入库者真正捐献过。今天第一位按完整程序,来自角膜库的捐献者让我感动,也看到了更多的希望。”姚教授感慨地说。

  “死后捐献器官的行为不仅体现了一种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其本身还象征着生命的再生和复活。”

  “撼动旧观念是难的,但如果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捐献器官的意义,简直可以说是功德无量。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器官移植重获新生,会让人性的光辉散发出无穷光彩。”姚教授一直努力推动的“理想国”,希望越来越大。“今天和刚提出议案的时候相比,社会风气的进步让人欣喜。”

  目前设在浙医二院眼科中心的浙江省眼库虽然有好几百名捐献眼角膜的志愿者登记在册,然而除了潘尚玉老人,相当部分都是本人愿意捐献,但家属却不同意,最后无法成功捐献的。昨日,潘尚玉妈妈和家属的爱心让当年的议案正在越来越接近现实。

  “社会的高尚风气逐步形成的同时,器官捐献立法也更加迫切了。”姚主任说,“缺乏相关法律保障,想捐都难。一些开明人士赞成死后捐献器官,但在实际情况中却事与愿违。捐献器官需填写志愿登记表,但登记表却没有法律效力。于是就会出现家属在当事人死后反悔的现象,或者家属没有及时和医院取得联系,器官捐献就无法实现。或者当事人没想到,家人愿意捐献的情况出现时,如何协调也成为阻碍。人体器官移植是现代医疗活动的一种重要手段,其治病救人的功效是任何药物无法替代的。因为捐献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在法律上明确,导致医疗机构不能依法提取捐献者死后的器官。所以在器官捐献的道路上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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