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顾宇 郭芳 本报记者 陆春
本报讯 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下发后,昨天记者从杭州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一批更具体、更优惠的再就业配套政策已于近日出台实施。
社区公益性岗位再度扩容
社区公益性岗位推出以来,帮助了一大批的4050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到去年年底为止,杭州市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已经达到了近万人。
根据新出台的配套文件,社区公益性岗位将在保安、保绿、保洁三个岗位的基础上,增加社区助老助残岗位,这一岗位主要为困难老人、特殊贡献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提供日常综合照料、生活服务等。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非主观原因造成失业一年以上的或其他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可以申请社区公益性岗位。
按规定,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将与街道签订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初次上岗协议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而对于从业人员在签订协议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为便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协议期限设定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个月以上为止。
由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今后将不纳入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而2006年7月1日前,已签订社区公益性岗位协议上岗,后转为由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可继续享受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扶持政策。
“4050”人员享受灵活就业补贴
“4050”人员因为缺乏技能,年纪又大,所以在就业的时候就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为了鼓励和支持“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配套文件明确了“4050”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除了已被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各类营业证照、在公益性岗位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就业人员以外,还包括通过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为社会提供劳动并获得一定收入,没有稳定的工作时间和收入报酬的就业人员。
对于截至2007年底前,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杭州市区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协缴”人员,以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与社区签定灵活就业协议的,可以申领社会保险费补贴。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每满一年,可以申领一次,计算时间以签订协议次月为社保补贴起始之月,协议期限视为就业期限,该期限内不能再享受其他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协议期满的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可以凭相关资料,按程序向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进行申请社保补贴。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如下: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凭《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可以得到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作为补贴。而夫妻双失业人员和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也可以凭有关凭证,得到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2作为补贴,其他的“4050”人员可获得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3作为补贴。
此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4050”人员自签订《协议》后的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未享受完的期限予以保留,《协议》期满或终止后可继续申领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调整
在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尽早实现就业方面,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实施对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条件和标准也做出了一些调整。
新政策中,对于用人单位吸纳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可领取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均给予了提高——在与持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和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并且每月发放工资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10%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用工每满1年,可获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4000元/人;而“4555”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用工第一年期满,每人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为5000元,连续用工每满1年每人增加补贴600元。
对于按规定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3万元及以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除建筑业、娱乐业等国家限制行业之外的经营活动的,在领取营业证照后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在营业证照的相应有效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年及以上的,每人每年可享受1500元的社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