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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1版:每日新闻·文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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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工商部门劝诫明星:
做药品、医疗证明广告属违法
  本报讯 据新华社报道,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出公开信,劝诫名人明星谨慎推荐产品,引发各方对“名人代言”现象的关注。记者从上海工商部门了解到,明星“现身说法”,在药品、医疗等广告中给产品功效作证明,属于违法行为。

  近年来,“名人代言”、“明星广告”堪称普遍,许多商家视其为扩大影响、提升销售的利器。根据工商部门的监测,保健品、药品、医疗等领域的虚假违法广告现象较为集中,而“名人代言”此类广告所引发的纠纷已屡见不鲜。

  上海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副处长张红冰对记者说:“事实上,明星在广告中以患者或消费者的名义,宣传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保健品、化妆品等产品和服务的功效,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规定,医疗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患者、消费者的名义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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