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A0002版:每日新闻·视点
3  4  
PDF 版
· 出租房高价电怎么降
· 一元钱Vs一座城市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下一篇4  
2006年8月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出租房高价电怎么降
“高价电”话题下的政府部门和民间说法 ■本报记者 陈欣
  出租房卖高价电,这一问题究竟该由谁来管?连日来,记者相继走访了电力、物价、工商等几个部门,倾听他们的说法。与此同时,仍有不少热心读者打进本报热线:有的房东表示要和住户协商把电价降下来,有的市民呼吁要善待每一位外来人员;有的社区表示要就此发出倡议书……如果说,由于制度的缺失,使职能部门对于这1元钱有些无能为力,这些响个不停的电话则同时让我们看到了民工们用上“良心电”的希望。

  杭州市供电局:

  电力没有监管权限

  堵盲区还得靠政府

  杭州市供电局营销处的工作人员明确告诉记者,在杭州市区,不管是出租房还是居民楼,城市居民用电按最贵的峰电计算,也只要0.568元1度。对于有些房东提出的“电力损耗”一说,这位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居民用电的电压相对较低,即使房东自行安装若干分表,其电力损耗还是相对较小的。一般说来,只要使用的电表符合国家标准,并且不存在偷电现象,那么即使按照现行的最高电价来计算,折进损耗,每年绝大部分时间的电费都不可能会超过0.8元1度,“只有在每年用电量最高峰的几天时间里,部分地区才可能会暂时出现这种情况。但全年也只可能有那么几天。”这位工作人员强调说,因此,出租房按1元1度收的电价的确很高。

  杭州市供电局一位负责人表示,出租房收取高价水电的现象其实几年来一直存在,但由于这是房东的个人行为,电力部门没有监管的权限。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房东向住户收取高价电这种行为,已经超越了电力部门和电力用户之间的供用电合同关系,是房东和住户之间约定的一种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虽然《电力法》的第四十四条中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但《电力法》主要针对的是电力销售行为,而在这个问题上,约束

  双方的主体合同是房屋出租合同,水电的收费只是这个合同的附加条款,因此,严格说来,《电力法》能否适用这种行为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法律问题。

  “这是一个棘手的老问题了。”她认为,在出租房屋的过程中,房东擅自加价收取水电费其实已经是种经营行为了,涉及工商、物价、公安等多个部门,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政府牵头进行联合整治,堵住这一管理的盲区。

  杭州市物价局:    

  属于电费分摊问题

  应由租赁双方协商

  杭州市物价局对于这一问题则给出了书面的解释。

  根据目前的政策法规,到电力结算点的销售电价属于政府定价范围。民用电价结算口径以房屋产权为单位,一个产权单位只能有一个电力结算受电点,目前电力局按照抄表结算到房屋产权人(也就是房东),抄表电价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

  《供电营业规则》第70条规定“用户为满足内部核算的需要,可自行在其内部装设考核能耗用的电能表,但该表所示读数不得作为供电企业计费依据。”第75条规定“公用计费电能表的各用户,可自行装设分户电能表,自行分算电费,供电企业在技术上予以指导。”电力结算受电点后的电费实际上是房屋租赁双方的电费分摊问题,具体分算方式应该由租赁双方协商或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必要时电力部门应在技术上予以指导。

  杭州市工商局:

  政府牵头部门配合

  工商可进行调解

  杭州市工商部门认为,电价问题涉及面较广,仅靠哪个部门管理是不够的,规范价格行为,应由政府牵头,各部门配合。

  记者问,如果作为消费者到工商部门投诉这件事,是否会受理?这位负责人表示,消费者来投诉,肯定要受理。并进行调解、协商或转交有关部门去处理。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