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逯海涛 本报实习生 王董平
亿嘉房产案波澜不断
“亿嘉房产改制无效。”昨天中午,当亿嘉房产的老员工蔡文耀收到这条短信的时候,他的嘴角泛起了深深的笑意,这条短信是他的同事张文胜发给他的。“尽管只有短短几个字,却是我们等了几年的结果。”蔡文耀告诉记者。
张文胜和蔡文耀都是亿嘉房产的老职工,并且是技术工程方面的骨干,他们却一度失去了在亿嘉的工作。虽然目前他们已经通过劳动纠纷官司回到了原来的岗位,但是从2003年起公司就没有给他们安排具体工作,蔡文耀只好到山西的朋友那里去帮工赚取家用,而张文胜则一直赋闲在家。这一切都源于他们从2003年起对亿嘉改制中种种不规范的做法进行的举报。
亿嘉房产系列案自2004年案发以来,大大小小的案中案一直让人们保持对此案的高度关注,牵扯出黄岩区原区长、区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组长蒋万明受贿案,原黄岩区委副书记、区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副组长丁连德受贿案。亿嘉房产原老总、这次国企改制的受惠者陈熙也因行贿被判入狱19年。此后因为举报而被解聘的十几位亿嘉老职工又同亿嘉打了大大小小30多场劳动纠纷官司。
今年6月30日,同陈熙等人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发展与改革局四个政府部门将陈熙、陈佳谅父子等14位“亿嘉房产”股东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依法确认他们之前签订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无效,由于行贿和挪用公款已经入狱两年多的陈熙再次被告上法庭,此案涉及改制有效无效的重大问题,使“亿嘉房产案”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国企落入陈熙家族腰包
1993年7月,黄岩区财政局等四位原告共同发起设立了浙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黄岩房产)。时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区分局副局长的陈熙受政府委派到该公司担任总经理,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1年3月13日,黄岩区政府决定对黄岩房产进行改制,8月3日,黄岩区财政局下达《资产评估项目审查确认书》,确认黄岩房产公司的企业净资产为2856.1万元,审计报告有效期为一年。
同年9月23日,黄岩房产向黄岩区政府提交了《产权转换总体方案》。2002年12月6日,黄岩区人民政府发文同意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改制,“由41名在册职工出资置换,实行股权重组”——但重组的结果,陈熙获得了改制后亿嘉房地产公司186股股权中的151股,占总股权的81%,他的小儿子陈佳谅购得8股,陈熙父子的股份达到85.48%。其余股份分给了12名职工,另外22名职工则被排斥在改制之外。
2003年2月28日,黄岩区财政局与陈熙所代表的14位被告签订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同年3月31日,台州市工商局根据被告方的申请,将黄岩房产变更为浙江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文胜、蔡文耀等职工对改制结果不服,认为陈熙“官商两栖”有违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陈熙自卖自买、资产评估过低、改制程序颠倒等一系列猫腻,致使几亿元国有资产流失进了陈熙家族的腰包。由于举报亿嘉房产改制中的种种问题,这些老职工不断遭到陈熙的打击报复,分别被停发奖金福利、除名。2004年7月,参与举报的最后一名“幸存者”蔡文耀也终于收到了除名通知书。尽管如此,这个问题还是引起了纪检、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
2004年7月27日,陈熙因涉嫌行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经查明,陈熙在黄岩房产的改制过程中存在行贿、挪用公款购买股份等违法犯罪行为,后被判刑19年。此时,四原告才知道陈熙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于是,当初同陈熙订立产权转让合同的黄岩区四个政府部门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四部门诉求改制无效
“根据陈熙在改制过程中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及本次改制过程中的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事实,我们认为,原告方与被告方所签订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我们认为陈熙挪用黄岩房产的公款1200万元,并将该款作为其认购公司改制的股份款,属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原告方的一位代理律师告诉记者。
此外原告还认为,陈熙为达到对其有利的改制目的,向时任改制领导小组组长蒋万明、副组长丁连德行贿,与改制领导小组领导进行串通,致使改制违法操作,改制企业资产被漏评、低评,国有资产发生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其所签订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除此以外,四原告还认为合同订立过程违法行为多多。陈熙原属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区分局的副局长,在黄岩房产成立后受政府委派到该公司担任总经理,其人事关系一直在黄岩区国土资源分局,其在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时属于国家公务员。陈熙与他人一起购买股份,参与经商、办企业违反了“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此外原告认为从另一角度讲,该合同因未经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该合同也不能生效。
“4原告与14位被告所签订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因被告陈熙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被告陈熙与改制领导小组的领导相互串通,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该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四原告的代理律师在6月30日的法庭上向法官表明了自己的诉讼请求。
60万元套来千万国资
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2002年12月9日,陈熙得知公司即将改制,但他没有支付3020万元股份转让款的能力。陈熙为了取得购买股份并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资格的目的,在2002年12月4日,一名公司内部人员在向黄岩房产公司还款时,陈熙叫其将此款不要归还公司,而将1200万元转到陈熙个人账户,后陈熙将1200万元汇入公司作为自己的认购款,2003年2月又转为陈熙个人认购股份购买企业股权的资金。
法院查明陈熙认购的3020万元股份中除去借款和挪用公款,陈熙的实际出资仅为60万元。而转制前黄岩房产的总资产为4.55亿元,2003年底,亿嘉房产在向社会公布的一份材料中说总资产已超过10亿元。法院认定陈熙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在评估过程中隐匿资产导致部分国有资产被漏评、挪用公款充作自己预先缴纳资金的欺诈行为。
近日黄岩区财政局等四部门收到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三十多页的一审判决书中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与四个政府部门签订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