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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0001版: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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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标准 好似“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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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每间每天12元
公示标准 好似“房租”
  据新华社 尚未正式开始已经引发诸多推测和关注的向卡拉OK厅收取版权使用费问题,如今终于浮出水面:国家版权局21日起就收费标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以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公示的收费标准为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人民币。

  今年以来,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与此相关的两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筹办中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加快了对卡拉OK厅收取版权使用费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在广泛调查分析和与卡拉OK经营者反复沟通后,于7月中旬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他们共同拟定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

  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为每间包房一天收取12元(含音乐与MV两类作品使用费)。

  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王自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个收费标准是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卡拉OK经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后产生的。他特别指出,这个标准仅是收费的上限,在实际收费过程中,还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差异,以及同一地区不同规模的经营对象适当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这个标准要经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告后方能施行。为保证标准的合理性,国家版权局目前已在自己的网站上(www.ncac.gov.cn)公布了这一收费标准,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凡对此有意见和建议者,均可通过电子邮件(kalaok@ncac.gov.cn)、传真( 010-65212788)和电话( 010-65264622、01065212788)反映。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0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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