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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012版:每日新闻·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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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缙云摩崖石刻惨遭剧组毁损一事有了结果——
剧组罚款两万元 景区责任人免职
■ 缙云·本报记者 薛建国
  本报讯 本报连续报道的《大旗英雄传》剧组将国家重点文保单位摩崖石刻“铁城”毁损一事,现在有了最终处理结果。有关方面认为,剧组对摩崖石刻的破坏和景区保护不力事实清楚,分别处以2万元和5000元的处罚,景区相关责任人同时也得到了免职行政处理。

  《大旗英雄传》剧组在被处罚2万元后,又主动拿出6万元交给当地文保部门,用作摩崖石刻的保护基金。

  在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中,该剧组一直比较配合有关方面的调查了解,主动承认自己的无知行为以及对文物造成的破坏。

  这次对剧组的处理,主要依据的是《文物保护法》第46条第2款及《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58条之规定。这两条规定称,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不可移动文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此次对剧组的处罚是按照规定中的罚款上限执行的。

  在此次破坏文物的事件中,缙云仙都景区相关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剧组的破坏行为,也未将当时情况及时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事后,景区又组织非文物专业人员擅自对石刻进行清洗,造成石刻大面积毁损,这是法律意识欠缺的表现,相关责任人属于“严重失职”。因此,在对景区也作出了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的同时,对景区相关责任也给予免职处分。

  对于被毁损的石刻,文物部门正在研究修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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