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方云凤 本报通讯员 陈书俊
年近八旬的母亲不幸患病,女儿将母亲接到自己家居住了5年多。当母亲身体渐渐好起来,准备回自己家居住时,却不料原来的房子里已住进了一户陌生人家。“他们是谁?怎么会住到我妈妈家里?”女儿李女士疑惑不解。
房客:房子是朋友租给我的
李女士妈妈的房子位于杭州上城区上水陆寺巷1幢603室,属租住的公房。昨天中午,记者来到这里时,房客王先生显得有点无可奈何:“这套房子到底是谁的,我们也不知道。是一名姓张的朋友租给我妹妹住的。我妹妹住了一年多,上个月又转租给我了。我们没签过书面租房协议,只有口头租房协议。”他随后拨打了张先生的电话,请他来解释。
其实,王先生说的张姓朋友是李女士前夫张某的哥哥。当年,这套房子由李女士夫妻俩和儿子居住,租房证上写的是丈夫张某的名字。1995年,李女士与丈夫离婚后,带着儿子离开了。1999年,前夫张某不幸患癌症去世后,因儿子尚未成年,房管站将租房证上的名字改成了李女士。第二年,李女士通过房管站,将这套房子与妈妈在闸弄口的一套同样是租住的公房进行了对换。所以,这套房子现在的租房者名字,是李女士的母亲王某。
随后赶到的张先生情绪显得有点激动。他说,他并不是不想把房子给侄儿住,但要等到侄儿年满25岁以后再说。
房管站:通过法律解决难题
记者随后来到紫阳房管站。该站房质监察队队长虞先生说,根据有关管理条例的规定,租用公房者只有使用权而无产权。租房者去世后,原先的租房证就失效了,其子女和配偶有权继续租用,但要重新换一张新的租房证。
张某去世后,其租住的房子,可以由儿子继续租住。儿子未成年时,租房证上可以写监护人的名字。由于李女士通过合法手续,办理了与母亲租用的公房换房的手续,因此,现在这套房子的合法租住者,应当是李女士的母亲王某。张先生未经过李女士同意,就将房子出租给他人,这是非法的行为。他建议李女士,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纠纷。